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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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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03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09:3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号作出的举报情况说明。

  二、确认被申请人的渎职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作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三、请求让被申请人承担此次行政复议开销40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01月11号,通过EMS邮寄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某某藏红花滋补品专营店”店铺里售卖的人参产品,因其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没有按照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将产品标注食用人群为12岁以下儿童,且未标注每日最大食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回复:确认商铺主体一致,鉴于被举报人无法查找,无法进一步核查,已于2022年2月18日将该公司移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将线索移送。我后来打电话与被申请人座机020-3683XXXX沟通,被申请人告诉我,在2021年10月12号时,因通过登记地址未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已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了,但是该公司后来通过网络手段申请重新登记后自行移除了,接到我这次举报时,又去该场所查看,又未找到该公司,所以在2022年2月18日又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我又去联系该商家,该商家回复:我们有多个办公点。

  申请人认为:该商家第一次异地经营后重新申请登记,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弄虚作假,导致第二次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仍然找不到该商家,该商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 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经历过商家虚假登记经营场所后第二次将商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同时应按照以下条例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2款“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交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号作出的举报情况说明

  二、确认被申请人的渎职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作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三、请求让被申请人承担此次行政复议开销4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信息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人反映其在被举报人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购买的“人参”涉嫌三无产品,要求对被举报人查处、给予奖励及书面回复的相关问题。

  2.2022年2月9日执法人员到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不在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街建设北路XXX号四楼BXXX经营。

  (二)事实的认定及答复

  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如下:

  1.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构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无法对涉事产品进行核查,对涉事产品是否存在举报人反映的违法问题难以确定。

  2.鉴于被举报人无法查找,被申请人无法进一步调查涉举报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将被举报人移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将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3.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决定对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2月9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后因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并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EMS邮政速递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二、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得当

  (一)申请人王某投诉举报的事项是要求对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书面回复、给予举报奖励。

  (二)因被投诉举报人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执法人员无法对涉事产品进行核查,且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电话亦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举报事项无法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移入异常经营名录于法有据。

  (三)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于法有据。

  三、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法依时受理申请人王某的投诉举报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另关于被举报人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一事,经查,被申请人曾于2021年9月24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被举报人,遂于2021年10月12日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2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授权委托书》、《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况说明》等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在原址办公,经询问该经营场所物业管理人员,被举报人已恢复经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遂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上述情况,被举报人虽然在2021年9月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但其于2021年11月在原地址恢复经营,被申请人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符合规定。被举报人于2022年2月被被申请人再次发现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被申请人又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告知其网店所在平台的监管部门。被申请人认为,上述处理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的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办理情况,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申述举报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并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被举报人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的网店购买的“人参”(以下称“涉案产品”)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给予奖励及书面回复。

  经查,此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发现某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电话、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该公司。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某某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授权委托书》、《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况说明》等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公司注册地址现场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已在该址办公,经询问该经营场所物业管理人员,该公司已恢复经营,被申请人遂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到某某公司注册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街建设北路XXX号四楼BXXX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该址经营,且通过其登记的电话亦无法联系该公司,被申请人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核查,被举报事项无法确认。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将某某公司移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将线索移送给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并于2022年3月2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单(编号21440114002022011702759401)、举报书及附件等材料、2022年2月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见证人单位执照及身份证、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截图、短信回复截图、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邮寄送达记录及送达情况截图、线索移送函、邮寄凭证及送达情况截图、2021年9月24日现场笔录及照片、商事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消除经营异常状态)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况说明等资料、2021年11月25日现场笔录及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某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bet365亚洲官网 ,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以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后又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规定,某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人参”涉嫌三无产品,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到bet365亚洲官网 花城街建设北路XXX号四楼BXXX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该地经营,且通过电话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该公司,无法核查涉案产品。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公司移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将线索移送给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有据。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和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情形,未对申请人给予举报奖励,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投诉举报某某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项的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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