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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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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079号

发布日期:2022-04-29 11:3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2814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本人到花都区行政复议办公地点的来回打车费用超过20元。不是罚款的问题,不是钱的问题,罚款只是50元,本人是要一个公平合理的处理,而不是像不敢反抗、无力反抗的孩子一样忍受不明事理的家长的粗暴对待,我希望中国的管理更好。

  作为一名中国的大学生、研究生在读学历人员,我知道乘车系安全带的重要性,我无论开车坐车都会系好安全带,但今日车辆后排座椅有婴儿安全座椅,我和同事挤在后面,无法按正常方法系安全带,想到还有几分钟车程,便没有系安全带。我知道这样是不对的,并非一慑而为之。警察拦停车辆后,并未告知理由,是我的同事提醒没系安全带我才知道原因,警察就这样直接开罚单,我心里一直怀疑他们是否真的民警。我认为民警有提示和教育民众要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我也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但他们不问不说就直接处罚是否过于简单粗暴?民众如果习惯他们这样的执法,是否容易存在欺诈的风险,我认为屡教不改的人必须罚款,如果是有安全意识的偶尔为之,开出警告罚单已起到教育警示的目的。这样的警察如同罚款机器人,我不认为他是为民众的安全着想,而是为了搜刮民脂民膏。我认为今天的民警处理和教育不合理,态度极差,想想他们理直气壮要走我的个人资料,还给我拍照,想想就后怕。

  我知道遵守交通规则和系安全带的重要性,也支持国家的管理,但对今日处罚不理解,希望将罚款的决定变更为警告,管理是有层次的,人是有温度的,不可如冰冷机器一样对待人民群众。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3月16日11时许,民警刘某某和民警汪某某根据勤务安排,带领辅警在花都区凤凰北路进碧秀路北80米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11时02分许,民警发现一辆悬挂桂PFK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后座乘客没有系安全带,于是将该车辆截停检查。民警检查核实了桂PFKXXX号小型轿车上的乘客也是复议申请人梁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确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向申请人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50元。

  关于申请人反映以下问题:执勤民警是否太简单粗暴?

  经调查,在当天的执法过程中,民警现场指出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且《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有明确注明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及违法代码,申请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执勤民警在该案件的执勤中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6日11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在bet365亚洲官网 凤凰北路进碧秀路北80米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一辆车辆牌号为桂PFKXXX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的后座乘坐人员没有系安全带,遂将涉案车辆截停。经核查,涉案车辆的后座乘坐人系申请人梁某,被申请人执勤人员认定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了机动车驾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代码:3019)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场对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6912814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以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显示,现场执勤民警着装规范,在截停涉案车辆后,当场向涉案车辆乘坐人员指出后座乘坐人员没有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法询问和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在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且申请人自认其本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签收被申请人民警开具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并不存在粗暴执法。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912814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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