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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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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230号

发布日期:2022-11-18 14:4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花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慧,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关于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77胶原肽光亮透润精华液”),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1、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主动注销备案并积极召回产品属于应尽法律义务,并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作出的《药监综妆〔2021〕100号》规定,要严格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查处。但到了被申请人这就成了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3、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奖励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确实销售了添加了苯乙基间苯二酚的化妆品,故申请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

  申请人认为,依《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良好进程。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主体,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当做了制假售假的底护工具,把国家赋予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化为侵害消费者的黑爪!

  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一)线索来源及核查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在平多多平台购买的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产的“377胶原肽光亮透润精华液”涉嫌违法,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给予回复和奖励。

  2.收到上述举报线索后,我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到某某公司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齐全,该公司确认涉举报产品“377胶原肽光亮透润精华液”确由该公司生产,并提交了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产品召回材料等。

  3.在调查过程中,某某公司反映,涉举报产品详细名称为“名蔻377胶原肽焕颜养肤光亮透润精华液”,于2021年9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该产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间苯二酚”,该产品未宣称美白肌肤功效,无超量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原料的情况。该公司共生产涉举报产品2批次,均已售出。该公司已主动对上述2批次产品开展召回,并于2021年12月7日注销涉举报产品的备案登记,之后未再生产该产品。

  (二)处理意见和答复情况

  1.根据调查情况,我局认为,苯乙基间苯二酚是2015年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和2021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编号01299的原料,某某公司生产的“名蔻377胶原肽焕颜养肤光亮透润精华液”配方成分中含有“苯乙基间苯二酚”,该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我局已责令其改正。鉴于某某公司在我局调查前已主动改正,未有证据证明涉举报产品对申请人造成损害,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立案处罚。

  2.根据调查某某公司的销售情况,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并无消费交易,申请人亦未提交涉举报产品对其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所指的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的范围。

  3.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

  2.被申请人认为,立案需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才予以立案处理。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管职责。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产的“377胶原肽光亮透润精华液”配方中含有不得添加到普通化妆品的苯乙基间苯二酚,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给予相应奖励,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

  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确认涉案产品是由其生产,是一款产品名称为“名蔻377胶原肽焕颜养肤光亮透润精华液”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并提供了分批生产记录、入库记录、销售出库记录,显示其共生产涉案产品两个批次,批次一为2021年10月27日生产,产品批号为“B110270103”,共192盒,全部销售给徐某某;批次二为2021年11月30日生产,产品批号为“B111300103”,共 96盒,全部销售给赵某某;未发现其销售给拼多多平台“蓝蓝的天儿”及“蓝蓝的天儿”店铺经营者“广州某某商贸商行”的相关记录。

  另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的内容,批准苯乙基间苯二酚的使用目的只有:美白肌肤,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涉案产品于2021年9月18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于2021年12月7日注销备案信息,该产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间苯二酚,未宣称美白肌肤功效,无超量使用的情况,被举报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主动对其生产的上述两个批次产品开展召回工作。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就生产、销售未按照新原料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芙责改[2022]A020号),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上述现场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并于2022年6月24日邮寄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之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资质、涉案产品备案信息截图、涉案产品生产计划指令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举报人为被申请人辖区企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投诉举报函后,于2022年6月9日现场核查,同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关于核查和决定立案的期限规定。后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于2022年6月24日将答复意见邮寄给申请人,违反上述“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正,望被申请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举报人梅胜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配方成分含有苯乙基间苯二酚,苯乙基间苯二酚是2015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和2021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编号01299的原料,2021年11月30日印发的《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配方中不可添加苯乙基间苯二酚,应重视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而被举报人梅胜公司最后一批产品已于2021年11月30日生产入库,且后均已售出,属于生产、销售未按照新原料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基于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启动调查前已主动改正,开展涉案产品注销备案与召回工作,且未有确切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现场调查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被举报人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与申请人之间并无消费交易关系,没有向申请人退还货款的义务;且申请人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损害,不属于可以直接向被举报人要求赔偿的情形。

  另外,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并重新查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奖励,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谢某某举报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化妆品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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