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9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花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慧,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40128451372的不予立案的举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支付8.9元购买标题宣称"吸管配件”一份,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发出,于2022年3月22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4月1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2年5月2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无任何标签信息,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却并未要求商家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吸管配件”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某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063341XXXX。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确有在经营一款吸管配件,产品上未附有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等信息,该公司能提供涉诉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备查。现场发现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为同一款产品。2022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公司销售涉诉产品的相关情况,其承认为方便退换货,部分吸管配件未粘贴标签就有销售的情况。
3.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被举报人某某公司销售无标签标识吸管配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涉诉产品已附有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等信息。
4.根据上述检查情况鉴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已做整改,暂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 29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及邮寄书面答复(由于执法人员未修改拟稿日期,邮寄给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但我局实际邮寄及告知日期为2022年5月2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核查的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对核查延期进行审批,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核查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异议没有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在举报材料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调查。申请人提出涉诉产品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等现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仅凭声称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检验报告证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而进行举报,不符合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要求,申请人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十分明显。申请人应当知道任何权利是有行使边界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报告已超出其权利范围,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在网络平台公示,申请人也无法定依据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存在销售的产品存在标签违法行为,未有质量不合格问题,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依法收集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仅是形式答复问题。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本案对举报人反映涉诉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退赔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诉产品,但由于未提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40128451372),反映被举报人广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婴童用品官方旗舰店 ”销售的“吸管配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材质、生产企业信息等的“三无产品”,存在产品实物有明显刺鼻气味;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产品所有项目检验报告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配合检查,出示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有一包涉案产品,该产品未附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就涉嫌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进行询问调查,其称涉案产品是从广州市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采购合同、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编号:化委2020-11-0394),检验依据为: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被申请人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秀责字[2022]0411号),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整改销售无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等信息产品的行为。
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至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涉案产品已附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执行标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被举报人完成整改。
鉴于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于2022年4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40128451372)、2022年4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采购合同、进货商家营业执照、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化委2020-11-0394)、2022年4月15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4月15日进行现场核查,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后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被举报人某某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采购合同、生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证实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申请人述称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无确切证据证实。被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未附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40128451372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