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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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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91号

发布日期:2022-11-17 10:37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新华街花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慧,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33045097903的不予立案的举报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旗舰店”,支付6.8元购买标题宣称“吸管奶嘴”一份,商家通过韵达快递发出,于2022年3月22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2年3月3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候上传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的产品标签信息不完整,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并责令整改,却并未要求商家对已售产品进行召回等补救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对产品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并质疑产品的质量时有权要求查看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却认为消费者无权查看相关资料,属于法律认知错误,应当予以变更。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1.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吸管奶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被申请人于4月20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确有生产并在平多多平台经营涉举报的“吸管奶嘴”产品。该产品由一根吸管和一个重力球组成,吸管和重力球均为该公司从外购买,该公司仅负责将其组装并包装销售,并能提供上述配件供货商的证照及检测报告等资料。涉举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品名、出品商、地址等信息,但没有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该公司已于2022年3月18日将上述产品下架。

  3.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标识内容不全的吸管奶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已做了整改,暂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及邮寄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核查的情况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

  4.被举报人某某公司在我局答复申请人前已将涉举报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后收到检验合格的报告,已交我局存档备查。该报告亦证明涉举报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质量问题,无食品安全隐患。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处理,对核查延期进行审批,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核查处理程序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异议没有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在举报材料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调查。经核实,涉诉产品是有合格证的,且材料配件均有质量合格证明。申请人提出涉诉产品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等现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符。申请人仅凭声称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检验报告证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是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而进行举报,不符合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要求,申请人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十分明显。申请人应当知道任何权利是有行使边界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报告已超出其权利范围,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在网络平台公示,申请人也无法定依据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存在销售的产品存在标签违法行为,未有质量不合格问题,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理由和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3.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调查,依法收集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回复了举报人调查结果,履行了相关监管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仅是形式答复问题。

  三、关于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进行核实处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请人现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涉及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可从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判断。

  本案对举报人反映涉诉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处理适用实体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但并未规定其可以请求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退赔的权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为他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诉产品,但由于未提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举报权利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查处理和回复调查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请求bet365亚洲官网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编号:1440114002022033045097903),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旗舰店”销售的“吸管奶嘴”(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是无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三无产品”,存在产品实物有明显刺鼻气味、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产品所有项目检验报告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配合检查,出示了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确有加工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涉案产品,该产品由一根硅胶吸管和一个重力球组成,吸管和重力球均从郓城县某某塑胶制品厂购进,其负责组装并包装销售。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品名、出品商、生产日期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由于涉案产品销售情况不佳,被举报人于2022年3月18日将其下架处理。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记录、采购单据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花市监东责字[2022]042001号),责令被举报人改正未依法标注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已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通过拼多多店铺发布召回公告,产品已陆续召回。

  鉴于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于2022年5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核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203304509790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采购单据、供货商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中检(深圳)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QHJ20070106/CH)、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轻委2020-05-0337)、责令改正通知书、延长调查期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现场核查,后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被举报人某某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采购合同、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等资料证实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申请人述称涉案产品存在异臭等质量问题,但无确切证据证实。被举报人生产加工并销售涉案产品未标注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40114002022033045097903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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