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84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狮岭镇新花路10号。
负责人:徐志铝,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11日0时36分本人驾驶车牌为粤AD1XXXX 小型新能源车在bet365亚洲官网 新雅街道凤凰南路右转进入东莞村牌坊路口(西往东),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逆向行驶”的违法处罚,本人对这违法处罚不服,现场申请不通过,让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
申请人认为: 1.这路口是进东莞村的村道路口,村道道路窄,只有双向两车道,只有路口十几米划了道路分界线,且是直角转弯,转弯之前也没有违章拍照的标志牌提醒,以前也没有违章拍照的摄像头,且由于道路窄,开车时很容易开到对向车道,特别是大货车,只能开到对向车道才能进去,我白天去那路口观察,50%的车都是压实线,逆向驶入的,50%的人都违章那就不是开车不注意的问题了,应该是农村道路窄,路两边有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走中间比较安全才会造成压实线,逆行。而司机也想不到在村道上还有逆行,压线违章执法。如果是晚上路灯又坏的情况下,80%的车都会违章,说明这里的道路安装摄像头非常不合理。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本着交通执法目的是维护交通安全,人性化执法,避免以罚代管,充分论证这里安装电子警察的合理性。
2,当时右转驶入时是半夜晚上,当时路口的路灯只有对向车道是亮的,能看清路况。这边路灯坏了,道路一片漆黑,右转时这边道路又是盲区,根本看不清路面有什么危险情况,也看不清路的边界和道路标线,如果当时路口躺着醉酒的人都有可能把他压死,在新闻上也看过这类似由于视觉盲区,路况不清把人压死的,当时的情况,对向车道有路灯且没有车辆和行人,为了安全避险,绝大部分司机都会驶向对向车道以避险,我当时也属于避险本能驶入对向车道,也符合申请撤销处罚中的避险理由。
3,借道行驶,是指自己车道前方有障碍物、或者视线不明,在不影响对向来车行驶的情况下,暂时驶入对向车道,待越过障碍物后或视线明朗了,再回到自己的车道的临时行驶行为,叫借道行驶。借道行驶的条件:自己车道前方确实有障碍物或视线不明(如很多路窄、弯急的弯道):确保对面暂时无车:越过障碍物或视线明朗后,则迅速回到自己的正常车道,以免发生危险。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完全符合借道的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希望你们能够本着执法为民,考虑实际路面情况,再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以交通违章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不是以罚款,扣分为目的,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给予撤销本次违章处罚为盼,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政府能监督相关部门,对设立电子警察应尽量考虑实际情况,不能到处安装摄像头,以罚代管,背离违章执法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初心。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2年5月11日0时36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D1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东莞村牌坊路口时,逆向行驶被电子监控拍摄,从调取的监控录像查看,确定该车实施了“逆向行驶”违法行为。
该车复议申请人廖某某于2022年6月8日在交通违法处理网络平台进行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 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分,记3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廖某某反映: 1.请求论证安装电子警察的合 理性; 2.属于避险本能驶入对向车道,应予免除处罚; 3.自己的行为属于借道行驶,应予免除处罚;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1.该路段为村道驶出城区主干道,一直是事故多发点,出于保障出行的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该路段设置了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2.申请人自述为了避险而驶入对向车道,根据违法视频照片显示,违法行为发生时,没有紧急避险的事实存在,且在村口更应减速慢行并留意路口交通状况;3.除《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对借道行驶的适用情形进行列明外,暂无相关法律法规有对借道行驶进行阐明。申请人的情况不适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编号: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1日0时36分许,一辆悬挂粤AD1XXXX车辆号牌的白色小型轿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行驶至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路东莞村牌坊路口时,因逆向行驶被该路口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被申请人根据调取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定涉案车辆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2022年6月8日,申请人廖某某通过交通违法处理网络平台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缴纳了200元罚款后该平台生成编号: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凭证。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路段路面已施划有明确清晰的标线、标志,通行状况正常。涉案车辆在涉案路口右转驶入涉案路段后,该车驶入了该路段的对向车道并沿着该车道直向行驶。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电子凭证、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