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2〕182号
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bet365亚洲官网 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雪萍,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广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花都生产基地项目承包人,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因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事实上,申请人一直积极筹备并配合存储工资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只能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并且必须是在广州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保函。
申请人无法取得广州地区银行提供的保函。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是否可以以担保或者保险保函的方式提供存储保证金,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人社部发〔2021〕65 号文件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广东省作出的粤人社规〔2019〕10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广东省作出的粤人社函(2021)276号文件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金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缴存,各地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企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因为被申请人自行设立“门槛”,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造成目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处罚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事宜,因被申请人设置的“门槛”无法实现,其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此行政罚款。
综上,请求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 2022年3月11日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申请人作为广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某某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并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相关查询结果证实。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合法。
在查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后,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申请人在期限内未作出整改,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花人社监字[20221第3030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及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还一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求》,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已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金融机构保函的证据,亦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22年5月18日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申请人作为施工承包单位并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适用该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承包了广东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某某设项目,经查询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在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内,申请人未作出整改。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两份告知书已明确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及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求》,在限期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亦未按期进行整改。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查询信息、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请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之规定,申请人作为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却未按规定进行办理,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期整改,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花人社监字〔2022〕第30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