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49号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21694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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