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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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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815号

发布日期:2025-01-16 11:1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顾文涛。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存在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实名举报人超期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广州京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虚假宣传,打着男性滋补、男性壮阳药的旗号来卖高价糖果,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举报工单1440114002024100378916673。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12315平台超期回复违法。法律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反映广州京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北京同仁堂人参鹿鞭玛咖黄精牡蛎肽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赔,请求被申请人查处。

  (二)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广州京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涉诉商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备查。

  (三)被申请人认为涉诉商品里所含的配料成分牡蛎、鹿鞭、人参等药材具有补肾阳、温和滋补等功效,且涉诉商品已下架,暂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该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举报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后续因案情较为复杂于10月24日决定延期。被申请人在此期间进行调查,于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执法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核查期限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告知举报人时限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提交的工单为举报工单,该系统在提交举报工单时明确说明举报工单不得含有投诉内容,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举报工单进行处理时,依法核查了相关违法线索,并依法答复了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符合举报工单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不合理。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100378916673)。申请人在工单中反映,广州京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某某公司)销售“人参鹿鞭玛咖黄精牡蛎肽”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调解。

  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对京东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调查。

  2024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

  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结合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核查,商家提供了涉诉商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备查,涉诉商品里所含的配料成分牡蛎、鹿鞭、人参等材料具有补肾阳、温和滋补等功效,涉诉商品已下架,暂未有证据证明商家存在举报所述的违法行为,该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3日通过平台回复市民。”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工单、京东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涉案商品检测报告、延期审核表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于2024年10月23日现场核查,于2024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4年11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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