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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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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99号

发布日期:2025-01-14 17:3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19124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迎宾大道行政学院路段第二车道正常行驶,进入第一车道(直行)。申请人拨打12345询问交警部门得到回复:“该路段所设的半圆实线,实质是为了让直行车道的掉头位置,避免多辆车同时掉头、另掉头车辆能按规定行驶。申请人只是正常行驶,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另外该掉头车道亦可直行,所以直行属于正常行驶。申请人当时并没有压线掉头,只是正常进入第一条直行车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4年11月05日07时32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AD2XXXX号牌新能源小型汽车,在通过花都区秀全街道迎宾大道行政学院路口(东往西)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陈某于2024年11月19日在网上交管系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申请人反映当时属于正常行驶,并没有压线掉头,只是正常进入第一条直行车道。

  经核查,当时涉事粤AD2XXXX号牌新能源小型汽车沿花都区迎宾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行政学院掉头位置时,从迎宾大道北侧路面由南往北数起第二条机动车道变道行驶至由南往北数起第一条机动车道,过程中车辆压掉头位置导流线,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接受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141461912494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05日07时32分许,一辆悬挂粤AD2XXXX号牌新能源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通过花都区秀全街道迎宾大道行政学院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到网上交管系统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等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记1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车辆沿花都区迎宾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行政学院掉头位置时,从迎宾大道北侧路面由南往北数起第二条机动车道变道至第一条机动车道过程中,车辆压掉头位置导流线行驶。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视听资料、违法视频截图、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之规定,涉案路段行政学院掉头位置施划了掉头导流线,主要用于引导车辆安全掉头,车辆必须按限定的路线行驶,导流线属于禁止标线,车辆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变道行驶过程中,车辆压掉头位置导流线,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对此有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19124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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