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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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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68号

发布日期:2025-01-14 15:5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易某某。

  被申请人:bet365亚洲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工单中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企业。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面下单了一个数据线,收到货之后发现了一张好评返现卡。随后申请人找了店铺客服,确认好评返现卡真实性。店铺客服让申请人加微信。随后,申请人加完微信完成了好评返现,后投诉到全国12315(工单号:1440114002024090772473708),花都区花城所只责令改正而已。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即好评返现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此案件商家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适用责令改正。申请人认为好评返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好评返现属于诱导用户给出并非完全基于个人实际体验的好评,这可能被视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好评返现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依赖于其他消费者的评价,而这些评价如果受到返现诱导则可能不真实或不可靠。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谢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要求退赔费用,并反映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美团平台店铺“某某便利超市(花城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处理相关问题。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对于申请人投诉工单所提到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到被投诉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经对被投诉人询问调查,该公司有开展好评返现活动。截至2024年9月29日,该公司完成好评返现33单,每单3元,另有2单,消费者未接收返现红包,实际支付消费者的返现红包金额为93元。被申请人现场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人现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三)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对其责令改正。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事项,被投诉人2024年9月29日号书面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费用诉求,并不接受被申请人的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在9月7日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于9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受理期限的规定。因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9月27日通过延期核查申请,于9月29日到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后于10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核查期限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投诉人涉嫌存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于2024年9月29日对被投诉人进行责令改正,被投诉人积极改正、配合工作,鉴于该店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处罚。

  (三)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9日号书面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费用诉求,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申请人在工单中反映,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在经营美团平台“某某便利超市(花城店)”网店时实施了“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调解、查处。

  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在涉案工单告知申请人受理其反映的投诉事项。

  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15个工作日核查期限。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到某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bet365亚洲官网 花都大道中XX号XX铺现场核查。现场笔录载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某某便利超市(花城店)”是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网店,该店有开展过“好评返现”活动。

  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在经营“某某便利超市(花城店)”网店期间,在打包顾客购买的物品时,随货附带一张“好评返现”卡;顾客根据“好评返现”卡的提示操作完成了好评,添加其微信以获得3元红包;2024年8月30日起,某某公司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共完成31单,每单返现3元;某某公司现已不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同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好评返现”行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拒绝调解。

  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涉案工单告知申请人:“我部门到场处理。已责令商家改正。11月8日通过全国平台回复市民。”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工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复制)单、询问笔录、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职责。

  在案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实施“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的规定。结合某某公司实施“好评返现”的具体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为该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合法有据。同时,因某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符合前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年9月11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其反映的事项,于2024年9月27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11月6日决定终止调解,以上程序合法。但是,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决定。鉴于本府已查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的事实,责令其告知申请人已无必要。因此,本府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的决定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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