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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_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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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745号

发布日期:2025-01-14 15:1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柯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1653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事发当天晚上因为道路施工把路中间道路围起来留了两个出路口,误导司机左转开进去里面那条路口,施工路口上也没有警示标识和警示灯,按正常来说,要做好警示义务,所以申请人请求撤销此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4年10月23日19时29分许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G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花城街道永富路凤凰北路口(南往北)时,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柯某于2024年11月4日通过网上交通管理系统处理粤GXXXX小型轿车交通违法,被申请人认定柯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柯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关于申请人柯某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申请人反映当时道路正在施工,没有警示标识和警示灯,存在误导。

  经核,涉事路口南侧路段存在施工,但路口标志标线清晰,且通过观看涉事路口监控视频,过往车辆都能够按照交通指示正常通过路口,不存在误导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为440141461653203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23日19时29分许,一辆悬挂粤GXXXX号牌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通过花都区花城街道永富路凤凰北路口(南往北)(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时,存在违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

  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到网上违法处理中心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37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40114146165320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涉案路段道路通行状况正常,路口标志标线清晰,涉案车辆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绿灯时,左转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视听资料、电子监控截图、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为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46165320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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