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622、62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分别作出的穗公花(炭步)不罚决字〔2024〕310590、3105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花都府行复〔2024〕622、623号。后本府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