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根据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并负责其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五)负责辖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辖区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辖区空间规划。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辖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负责组织辖区内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查辖区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辖区村庄规划,指导、协调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统筹实施辖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开展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实施辖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辖区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地质勘查规划;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辖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辖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辖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辖区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辖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实施辖区内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落实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国土资源执法体制,承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精简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综合统筹协调、档案管理、统计、保卫、消防等工作;统筹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交流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统筹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统筹协调辖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编写局工作年报年鉴,参与修志工作;负责财务、资金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统筹配合外单位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统筹局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新闻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局系统文化建设;统筹局系统宣传平台的建设、内容发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各类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参与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立法计划;参与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负责辖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参与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配合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办理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参与司法查询和司法执行工作;统筹推进局系统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局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重点工作督办;统筹重点项目在局系统职能内的落地保障工作,对接区政府重点项目需求并协调推进;参与拟订“多规合一”标准和工作规程,参与“多规合一”平台的业务管理、配合推进“多规合一”项目前期策划和生成;负责组织接待群众来访、业务咨询,组织办理来信、来电、服务热线、网上信访和局网站留言;拟订和实施局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及其突发应急事项处理;统筹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统筹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三)审批管理科。统筹和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负责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动态调整和发布,组织开展集中审批工作,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负责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分析;落实规划实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负责行政审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落实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配合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统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局系统政务网站建设;负责全局信息化资产管理和运用,统筹全局政务数据共享利用;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科普活动。
(四)调查和测绘管理科。参与建立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配合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技术规程,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辖区内森林、湿地、水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收集、汇交、维护、共享和管理;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实施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实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五)确权登记科。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本区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六)开发利用科。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编制实施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组织土地核验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清查和处置辖区内闲置土地;建立辖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配合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参与编制实施地价标准,组织计收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拟订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政策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承担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用途管制科。参与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参与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参与拟订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辖区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辖区内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和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统筹、指导和监督辖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组织辖区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参与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
(八)规划用地管理科。组织实施辖区空间规划;参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区域层面规划编制;组织编制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初审、报批工作;配合、协调总体规划层面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组织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选址论证;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或核定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
(九)建筑规划管理科。组织编制辖区内城市设计;配合重要地区、重要地段、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论证;负责组织辖区内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跨区建筑工程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范围外的建筑工程地块景观和场地设计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其规划条件核实;配合提供对除跨区外的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交通市政规划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市政交通设施的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内除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方案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辖区内除跨区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
(十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科。配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参与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镇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工作;承担辖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配合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研究辖区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辖区村庄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查辖区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辖区村庄规划,指导、协调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负责辖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核实、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乡村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指导辖区其他村镇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参与前述范围对象的申报认定、公布和建档工作,并负责挂牌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审等具体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林业管理科。负责林业资源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维护林农权益工作;负责林业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和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场的建设和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林业基地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发展林业生态旅游;规范林业市场管理,制定并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地质矿产和安全生产管理科。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辖区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辖区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辖区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纠纷;监督管理辖区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辖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辖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执法一科(执法一大队)。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工作实施;承担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督促落实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执法二科(执法二大队)。指导辖区内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贯彻执行及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资源、测绘执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十六)人事科。统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事、干部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