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监测分析全区进出口、商务流通、外商投资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和引导;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和全区商务工作发展趋势,组织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完善;统筹协调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贯彻执行有关健全和规范市场发展的政策;负责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协调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专业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
(五)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落实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推广和应用;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贸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商贸品牌建设;指导协调会展工作。
(六)负责商贸流通行业发展和管理,依法对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业等进行日常管理;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政管理;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
(七)负责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有关对外贸易及投资、经济合作、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外包等发展计划和措施;组织协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工作和公平贸易相关事务;指导外商投资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落户和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口岸管理、协调服务和共建工作;组织开展口岸安全管理和宣传推介工作;负责统筹全区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工作。
(九)负责指导服务全区金融业发展,提出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十)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联系服务工作;协助省、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依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承担金融监管有关工作。
(十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区重大项目、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推动、服务区内企业上市、挂牌等工作。
(十二)协助和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处置、化解金融风险,依法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